(2016)辽0782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万殿生诉高玉凡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殿生,高玉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2625号原告:万殿生,男,1962年2月1日生,汉族,司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高玉凡,男,1953年9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殿生诉被告高玉凡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万殿生负担。审判员 范琳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