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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万殿生诉高玉凡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殿生,高玉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2625号原告:万殿生,男,1962年2月1日生,汉族,司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高玉凡,男,1953年9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殿生诉被告高玉凡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万殿生负担。审判员  范琳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