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蔡永定与陈泽鑫、吴尼娜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427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定,陈泽鑫,吴尼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4277号原告蔡永定,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岑青青,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锐敏,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泽鑫,住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吴尼娜,住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永定诉被告陈泽鑫、吴尼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永定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永定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永定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瑞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雪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