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继军诉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军,崔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885号原告:周继军,女,1952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臣,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华,女,1961年7月6日出生。原告周继军诉被告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周继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继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五十元,由原告周继军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陈素培审判员 夏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