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3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董铁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董铁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3民初138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宣辰,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铁军,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康平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董铁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宣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铁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董铁军向原告支付垫付款共计20,999.99元;2.要求被告董铁军向原告支付垫付款产生的违约金2099.99元;3.要求被告董铁军每日按欠款额的0.1%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4.请求判令原告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董立忠于2015年7月17日签订了编号为:垫000066471/辽沈康平00000029的垫付卡领用合约、授权书、担保函等一系列合同。被告董铁军成为“垫富宝”的注册会员。在被告与“垫富宝”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原告替被告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商户会员,被告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一份,承诺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辽JXXX**,车架号LFWSRXPJ8A1E51718的重型汽车抵押给原告。后被告董铁军在其他会员处进行了消费,原告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根据垫富宝交易规则,被告应于2016年4月21日前还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款20,999.99元,应还违约金2099.99元,经原告催要后,被告至今仍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垫富宝公司自愿撤回对辽JXXX**重型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被告董铁军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垫富宝公司经营“垫富宝”业务,垫富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还款日将垫付款归还原告。2015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董铁军签订了编号为垫000066471/辽沈康平00000029的垫付卡领用合约、授权书、承诺函等一系列合同,被告成为“垫富宝”的注册会员。并承诺将辽JXXX**重型汽车抵押给原告,未进行抵押登记。被告于2015年7月22日在原告会员单位消费了21,000元,原告依约为其进行了垫付,根据垫富宝交易规则,被告应于2016年4月21日前还款,此款经原告催要,尚欠20,999.99元至今未还。又查明,辽JXXX**重型汽车所有人系彰武县宏伟鑫车辆信息服务中心。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董铁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垫富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原告依照约定为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应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欠款,现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归还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付款20,999.9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滞纳金,原、被告所签订的垫富宝系列合��,其实质是民间借贷合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滞纳金,其性质为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总计不应超出年利率24%,故原告要求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该利息的起算时间,由被告最后还款日的次日即2016年4月22日开始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铁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20,999.99元及利息(按照本金20,999.99元计算,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24%的���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由被告董铁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佳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