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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查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传信与被执行人大连三能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传信,大连三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许传信。被执行人:大连三能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许传信与大连三能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阮立群审 判 员  蔡国华代理审判员  李 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