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传信与被执行人大连三能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传信,大连三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许传信。被执行人:大连三能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许传信与大连三能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阮立群审 判 员 蔡国华代理审判员 李 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