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婉平与冯贻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婉平,冯贻富,林涛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691号原告:王婉平,女,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诚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贻富,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第三人:林涛涛,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婉平与被告冯贻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婉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追加林涛涛为第三人,于2016年9月2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婉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第三人林涛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贻富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婉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26600元及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租用被告坐落在黄岩江口大闸路的厂房,租期自2013年8月16日至2014年8月15日。2014年2月,原告退出,不再租赁上述房屋。2014年3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条子一份,载明退还租费26600元,该款在5月1日支付。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多次催讨未付,故提起诉讼。冯贻富未作答辩,也未举证。林涛涛述称,原告王婉平与第三人林涛涛当时系共同租赁涉讼房屋,退租时确实约定由原告收取退还的租金。对于原告现起诉主张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身份信息,厂房租赁合同,冯贻富出具的条子,原告及第三人当庭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冯贻富与第三人林涛涛、原告王婉平的租赁关系解除后,自愿退还房租费26600元,并出具了条子。被告冯贻富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上述款项,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66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贻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婉平26600元,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一并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65元,由被告冯贻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 青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人民陪审员  余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牟奕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