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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3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邵丽君与被告刘建民、孙淑英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丽君,刘建民,孙淑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3806号原告邵丽君,女,被告刘建民,男被告孙淑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丽君与被告刘建民、孙淑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邵丽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邵丽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崇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志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