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3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邵丽君与被告刘建民、孙淑英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丽君,刘建民,孙淑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3806号原告邵丽君,女,被告刘建民,男被告孙淑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丽君与被告刘建民、孙淑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邵丽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邵丽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崇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志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