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桂方与被执行人冯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桂方,冯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1005号申请人韩桂方,女,194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冯德胜,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2)宁东商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冯德胜给付原告韩桂方欠款5000元。逾期被告冯德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韩桂方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桂方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冯德胜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我院穷尽财产调查后仍认定被执行人冯德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宁东商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冯德胜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韩桂方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京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