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4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谭汉超与云阳县金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汉超,云阳县金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4908号原告:谭汉超,男,汉族,1961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晋平,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云阳县金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五同路137号4单元4-1,注册号500235000013826。法定代表人:陈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凌云,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谭汉超与被告云阳县金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汉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再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