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3民初1498号原告:黄某,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告:张某,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张烨由原告扶养,被告每月负担扶养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4年在博白县交警中队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捷;××××年××月××日,生育次子张烨;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相处,2012年11月21日双方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但由于结婚证问题,无法办理离婚,双方于当日向婚姻登记处申请,补办了新的《结婚证》;补办结婚证后,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实质的改善,双方继续过着分居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黄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持证人为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2份,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3、原、被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关系及生育情况;4、U盘1个,证明被告在南宁与许莲鑫非法同居,对妻子不忠。被告张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于证据4,经本院播放,无法正常打开,即无法看到或者听到U盘里面任何内容,故本院对证据4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4年在博白县交警中队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捷;××××年××月××日,生育次子张烨;2012年11月21日,双方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办了新的《结婚证》;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之间的感情出现隔阂。2016年8月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在1994年就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了3年,××××年××月××日才办理结婚登记,可见原、被告的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了俩儿子并共同抚养俩儿子的健康成长,可见原、被告的婚后感情也是好的;近年来,虽说被告大多数时间外出务工,但被告外出务工完全是为了增加家庭的收入与家人的幸福才不得不外出打工,在被告外出打工期间双方少联系,并不能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加强沟通,坦诚交流,互相包容,互谅互让,改善和巩固夫妻感情,就能使家庭更加和谐美满。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婚姻现状上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的主张,证据不充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撤回上诉代理审判员 朱锦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善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app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