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正阳县有线电视安装公司与景洪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阳县有线电视安装公司,景洪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隆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074号原告:正阳县有线电视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侠、甄黎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景洪兵,男,汉族,1958年9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骞,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隆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义,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2016年10月12日对原告正阳县有线电视安装公司与被告景洪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隆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中出现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正阳县有限电视安装公司”应更正为“正阳县有线电视安装公司”;对该判决中第四页第十二行及第十六行“原告中国联通正阳县公司”更正为“原告正阳县有线电视安装公司”。审 判 长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吴立风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栋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