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单家兴与郭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家兴,郭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单家兴,男,1978年7月4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郭玉军,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大专文化,农民,住西吉。本院在执行单家兴与郭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郭玉军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姚儒真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