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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与于长胜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于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762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魏景田。被执行人于长胜。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铁甲灌区管理处与被执行人于长胜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4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于长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7年至2013年水费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4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