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与王丙好、侯丙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王丙好,侯丙玉,王中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住所地为郑州市惠济区。负责人王旭辉,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王丙好,男,汉族,1954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侯丙玉,男,汉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中玉,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与王丙好、侯丙玉、王中玉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惠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丙好、侯丙玉、王中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丙好、侯丙玉、王中玉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丙好、侯丙玉、王中玉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丙好、侯丙玉、王中玉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惠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瑞敏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育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