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02民初3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永与贵州省毕节市九鑫投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贵州省毕节市九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639号原告王永,男,汉族,1957年6月16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被告贵州省毕节市九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兴勇,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王永诉被告贵州省毕节市九鑫投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撤回被告对贵州省毕节市九鑫投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1.50元由原告王永承担。审判员  石朝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