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黄开明、聂开俊信用卡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黄开明,聂开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9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号。代表人王波,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俊洲,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慧子,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开明,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聂开俊,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黄开明、聂开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开明、聂开俊的银行存款507385.31元或查封、扣押黄开明、聂开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开明、聂开俊的银行存款507385.31元或查封、扣押黄开明、聂开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