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8执85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储琼与王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琼,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85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储琼。被执行人:王祥。本院在执行储琼与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09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祥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祥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祥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祥在中国建设银行16×××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储诚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