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800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匡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匡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