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81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800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匡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匡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