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1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美星化工有限公司与成都博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马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芜美星化工有限公司,成都博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马丽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1639号之一原告:山东莱芜美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姚家岭村北。法定代表人:田桂芳,总经理。被告:成都博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潭丛林社区坤泽物流中心A区*幢**号。法定代表人:马丽英,经理。被告:马丽英。原告山东莱芜美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博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马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后,��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胥洪增人民陪审员 毛桂圣人民陪审员 高英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珍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