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2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吕义城与吕义胜、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义城,吕义胜,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2960号原告:吕义城,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骋争,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五,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义胜,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318号M第二层自编号01,注册号440000000065914。法定代表人:杨开朝。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东,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卉婷,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吕义城与被告吕义胜、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红五,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永东、温卉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吕义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16年8月1日利息为40万元);2、被告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吕义胜的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2日,因资金周转需要,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款2000万元给被告吕义胜,被告吕义胜于2016年6月2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前还清欠款,逾期则按2%月息计付利息,被告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共同答辩:被告至2014年开始,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两被告主要从事建筑、房地产开发均出现资金缺口,在银行抽贷的情况下,确有对外的借款行为,包括本案的借款。因被告吕义胜在鹤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出现资金链断裂以引发业主、银行的诉讼,被告暂无力偿还原告的债务。被告在2016年1月29日向原告的还款中有200万元属于本案的还款,原告应作扣减。原告对从本案借款本金中扣减200万元没有异议。被告已归还的200万元,在原告主张的本金在作相应扣减,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吕义胜对欠原告1800万元(2000万元-200万元)没有异议,原告亦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及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为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吕义胜在还款计划中承诺不能在2016年6月30日前还款则按2%月息计付利息予原告,被告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还款计划中承诺对被告吕义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吕义胜归还欠款及从2016年7月1日起按月息2%计付的利息,被告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吕义胜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违反两被告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还款部分,本院作相应的扣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义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义城归还借款本金18000000元及以该款从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息2%计付的利息;二、被告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吕义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按上述责任方式负担64900元,原告负担7000元,两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焕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明婷书记员 杨绮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