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广西致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致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致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广场路51号。法定代表人莫玉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松原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鸡喇路2号E区30号。广西致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2710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冻结1365.27元,被执行人再无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莫春辉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