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执民字第4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叶德华与温宿县破城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德华,温宿县破城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447-2号申请执行人:叶德华,男,汉族,1964年2月21日出生,现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温宿县破城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宿县博孜墩乡。法定代表人:管海靖,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叶德华与温宿县破城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温宿县破城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德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4459.85元,已执行回15000元,尚余189459.85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叶德华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蔡国栋审判员 邢 慧审判员 王存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玉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