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2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卫芬与黄树森、王耀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芬,黄树森,王耀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21民初857号原告:黄卫芬。被告:黄树森。被告:王耀娟。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堂佳,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思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银凤新,公司负责人。原告黄卫芬诉被告黄树森、王耀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卫芬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卫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传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零景露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