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项黎明与被执行人蒋宏伟、常州中盟中德宝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黎明,蒋宏伟,常州中盟中德宝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964号申请执行人项黎明,女,汉族,1983年12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蒋宏伟,男,汉族,1966年7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常州中盟中德宝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88276-7,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劳动西路26号。法定代表人管玉芳。申请执行人项黎明与被执行人蒋宏伟、常州中盟中德宝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常州中盟中德宝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州市罗溪镇汤庄桥路3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