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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6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聂勋远与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勋远,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6339号原告:聂勋远,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北村社科院西苑楼274号。法定代表人:陈小明。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0办公12B01。法定代表人:蒋清林。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聂勋远诉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聂勋远于2016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勋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钱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溢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