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2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少杰与林志强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246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杰,林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2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少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林志强,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陈少杰与被执行人林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03民初18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121360.5元,执行费2199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9月10日前履行支付欠款121360.5元,执行费219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案经向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18678.12元,扣除执行费2199元余款该款已发还给申请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应支付60680.25元,余款20226.75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2468号案尚未执结的标的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煜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