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2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潘菊花与徐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菊花,徐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2民初1570号原告:潘菊花,女。被告:徐淑芳,女。原告潘菊花与被告徐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潘菊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菊花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潘菊花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闫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