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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2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潘菊花与徐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菊花,徐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2民初1570号原告:潘菊花,女。被告:徐淑芳,女。原告潘菊花与被告徐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潘菊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菊花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潘菊花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闫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