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2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与山东东风源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德巨宜诚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山东东风源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德巨宜诚化工有限公司,崔宗民,曹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29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9号。负责人:燕淑凤,行长。被执行人山东东风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华辰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崔宗民,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德巨宜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区纬六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邵先锋,经理。被执行人崔宗民,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现在淄博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曹玉洁,女,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诉被告山东东风源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德巨宜诚化工有限公司、崔宗民、曹玉洁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409197.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