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5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卯红星与杨达俊、冮兴玲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卯红星,杨达俊,冮兴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5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卯红星,女,1997年6月1日出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杨达俊,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冮兴玲,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住永善县。申请执行人卯红星与被执行人杨达俊、冮兴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625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达俊、冮兴玲未履行赔偿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冮兴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善县溪洛渡营业室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冮兴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善县溪洛渡营业室的储蓄存款9421.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增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