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0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冯海涛与张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涛,张晓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900号原告:冯海涛,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张晓兵,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汾宜县,暂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冯海涛与被告张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偿还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4月3日,被告张晓兵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现起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晓兵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冯海涛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316.5元,由被告张晓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33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文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