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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军与陆春德、秦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陆春德,秦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马军,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回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陆春德,男,壮族,1969年4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秦莉清,女,汉族,1983年9月22日出生,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申请执行人马军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陆春德、秦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万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临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审 判 长  赵创福审 判 员  彭苏平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莉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