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1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壮丽、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壮丽,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1245-1号申请执行人:王壮丽,女,1988年12月生,汉族,工人,住长丰县双凤开发区,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被执行人: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54577821。法定代表人:怀忠庆。申请执行人王壮丽与被执行人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4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