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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三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三巧,袁建军,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刘三巧。被执行人袁建军(又名袁东)。被执行人李燕。本院在执行刘三巧申请执行袁建军、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临民保字第3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袁建军、李燕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环办事处水岸华府小区A8栋-0-103室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0-0000046)。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以上房屋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袁建军、李燕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环办事处水岸华府小区A8栋-0-103室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0-0000046)。二、被执行人袁建军、李燕负责管理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袁建军、李燕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袁建军、李燕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袁建军、李燕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成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