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4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金胜与刘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胜,刘玉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5民初4075号原告:杨金胜,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霞,定远县卅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章,男,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杨金胜与被告刘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金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玉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金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2015年3月22日,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由借条为凭。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付。刘玉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金胜与刘玉章系朋友关系。刘玉章以急需用钱为由,于2015年3月22日向杨金胜借款1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交与杨金胜收存。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杨金胜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刘玉章2015.3.22”。刘玉章借款后,杨金胜向刘玉章多次催要借款无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杨金胜向刘玉章主张权利时,刘玉章理应及时偿还借款10000元。综上所述,对杨金胜要求刘玉章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刘玉章所借杨金胜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玉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劲草附:处理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有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