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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1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培学与王艳鹏、乔王浩、乔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学,王艳鹏,乔王浩,乔王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1民初1087号原告刘培学,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王艳鹏,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乔王浩,男,199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乔王洁,女,200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原告刘培学诉被告王艳鹏、乔王浩、乔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刘培学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培学负担。审 判 长  马立江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柴风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晋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