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1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培学与王艳鹏、乔王浩、乔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学,王艳鹏,乔王浩,乔王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1民初1087号原告刘培学,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王艳鹏,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乔王浩,男,199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乔王洁,女,200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原告刘培学诉被告王艳鹏、乔王浩、乔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刘培学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培学负担。审 判 长 马立江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柴风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晋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