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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703号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东科技工业园3-2号。法定代理人:谢元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胜,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小菊,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黄骅港南疏港路中段。法定代理人:詹国海。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1元,由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何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