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刑更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陆海空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海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刑更308号罪犯陆海空,男,199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奈曼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日作出了(2010)奈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海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13年9月11日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2013)奈法刑初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对该犯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5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4日。该犯于2015年1月23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于2016年9月20日以该犯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被监狱记三次功。执行机关建议对该犯减刑7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被监狱记三次功。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罪犯记功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海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杨久英审判员张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冬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