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24执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海盐鸿鑫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与桐乡市巨圣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鸿鑫印务科技有限公司,桐乡市巨圣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800号申请执行人海盐鸿鑫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百步镇超同工业园区11幢,组织机构代码:57172316-5。被执行人桐乡市巨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屠甸镇曙光路190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8165667-X。本院在执行海盐鸿鑫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与桐乡市巨圣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桐乡市巨圣包装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9085.7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119085.70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鸿鑫印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80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全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曹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