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特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荣佳塑料包装制品厂与施奕华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657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荣佳塑料包装制品厂,施奕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657号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荣佳塑料包装制品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俞采明。被申请人:施奕华,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荣佳塑料包装制品厂因与被申请人施奕华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花劳人仲案字【2016】31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荣佳塑料包装制品厂诉称,一、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错误。施奕华在职期间没有一天准时上下班,严���违反厂规厂纪;上班一个星期不到,就三天两头要预支工资;厂里忙时也找不到其上班,随意性太大;2015年6月22日后找不到人,电话通知其也不来上班,故厂里依据厂规作自动离职处理。二、仲裁裁决中施奕华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依据厂规5月的工资要6月底才发放,但是施奕华屡次要求提前借资;依据我厂厂规,迟到半小时扣半天工资,超过半小时扣一天工资,旷工连续达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本案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对我厂提交的关于施奕华的工作时间即旷工、迟到早退未予理睬直接影响了本案的裁决结果,对我厂很不公平。被申请人施奕华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荣佳塑料包装制品厂主张仲裁委员会事实认定不清、仲裁裁决错误,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所涉及的均是实体方面的认定和处理的意见,不符合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荣佳塑料包装制品厂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荣佳塑料包装制品厂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荣佳塑料包装制品厂要求撤销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花劳人仲案字【2016】31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荣佳塑料包装制品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瑞晖审判员 崔利平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