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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6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乙,男,1971年11月16日,个体户。2013年11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宿松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3年12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宿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5年5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宿松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2016年2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宿松县公安局两次不予行政处罚。2016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宿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由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松县看守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16]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乙购得10台赌博机放置在宿松县孚玉镇东站调剂商行(一台不能正常使用),其中四台斗地主扑克机、一台牛牛扑克机、三台水果机、一台落烟机均能正常使用,赌博机设置具有上分、退分功能,并可兑换现金。同时刘某乙雇佣刘某甲、吴某(均另处)等人从事上下分、收银等工作,共计非法获利20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乙于2015年5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宿松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2016年2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宿松县公安局两次不予行政处罚。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刘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乙购得10台赌博机放置在宿松县孚玉镇东站调剂商行(一台不能正常使用),其中四台斗地主扑克机、一台牛牛扑克机、三台水果机、一台落烟机均能正常使用,赌博机设置具有上分、退分功能,并可兑换现金。同时刘某乙雇佣刘某甲、吴某(均另处)等人从事上下分、收银等工作,共计非法获利20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乙于2015年5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宿松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2016年2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宿松县公安局两次不予行政处罚。2016年7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乙主动到宿松县公安局松兹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乙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刘某甲、吴某、高某甲、齐某、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乙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宿松县公安局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宿松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宿松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宿松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一)、(四)、(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乙的刑期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下余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乙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赌资人民币20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赌博机10台,依法予收,由宿松县公安局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海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松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