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小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小丽,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992号申请执行人石小丽,女,汉族,1975年3月9日出生,大学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职员,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寨砭。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5********。被执行人师明,男,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大专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延安市宝塔区畜牧局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园丁小区12号楼5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68********。石小丽申请执行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7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12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师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师明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9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65元、执行费5750元,但被执行人师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师明在金融机构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石小丽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992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成 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王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党 秀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