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6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曾琼华与李胜容、邓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胜容,邓超,邓琳,曾琼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民终67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胜容,女,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超,男,汉族,1991年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琳,女,汉族,1997年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亮,四川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琼华,女,汉族,1958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罗乐,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胜容、邓超、邓琳与被上诉人曾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66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胜容、邓超、邓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亮,被上诉人曾琼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罗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鉴于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66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良谷审 判 员 李婧杰人民陪审员 姚 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