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6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何华山、刘胜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华山,刘胜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何华山,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被执行人刘胜万,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何华山与被执行人刘胜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桂1226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209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进行和解,被执行人表示在2016年10月25日前全部履行完所有的案款,申请执行人当即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双方已进行了和解,不再强制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6执20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玉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