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5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与谢永科、罗高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谢永科,罗高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5民初6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诉讼代表人:卢志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峰,该支行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谢永科。被告:罗高林。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谢永科、罗高林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以材料不全,待补充材料后再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其民事诉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韦才杰审 判 员 黄天意人民陪审员 朱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芳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