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24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桃诉被告兰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桃,兰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2338号原告李桃。被告兰霄。原告李桃诉被告兰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李桃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2元,减半收取计2616元,由李桃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晓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