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桃诉被告兰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桃,兰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2338号原告李桃。被告兰霄。原告李桃诉被告兰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李桃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2元,减半收取计2616元,由李桃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晓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