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督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正友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正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督47号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电子送达地址:手机号码150XX156。法定代表人:俞胜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正友,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电子送达地址:手机号码188XX768。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正友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可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7元,减半收取9元,由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