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蒋光华,陈正富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光华,陈正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9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77号。法定代表人:赵星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恬,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光华,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正富,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蒋光华、陈正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3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代理审判员 夏 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治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