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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蔡联铤与施养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联铤,施养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592号原告:蔡联铤,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施养成,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蔡联铤与被告施养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蔡联铤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联铤以因诉讼主体问题,将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联铤撤诉。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计351.5元,由蔡联铤负担。审 判 长  邱于义审 判 员  王雅稚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晓燕速 录 员  傅静雯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