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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8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3

案件名称

冯艳与唐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艳,唐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8185号原告:冯艳,女,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略阳县。委托代理人:刘永超,天津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敏,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冯艳与被告唐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丽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