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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催12号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尚文,该公司董事长。申报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负责人:徐立平,该支行行长。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因丢失汇票,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欢 来源:百度搜索“”